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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全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国家课程教师培训的通知


  报到地点:新疆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厅

  (二)各地培训相关事宜由各地教育部门负责通知中小学学校及参训教师。

  (三)参训骨干教师参训需携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以便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七、远程课堂设置要求

  (一)以集中加远程形式进行培训。在乌鲁木齐分学段同时分别设置3个主播课堂(主会场)。以县为单位,每个县(市)至少设置3个直播课堂(分小学、初中、高中学段进行设置)

  (二)凡设置的直播课堂,须在2010年1月29-30日前向自治区电教馆远程教育部申请帐号,并按照远程直播要求于30日做好远程直播测试工作。

  八、组织管理

  (一)本次培训由自治区教育厅师资管理处会同思政处牵头,自治区中小学继续教育中心承办,新疆教育出版社、新疆电化教育馆、新疆教育学院协办。师资管理处及各地师训部门会同思政处及各地思政部门负责骨干教师的选派、管理和协调工作;教育厅思想政治处负责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及授课专家的选聘;新疆电化教育馆及乌鲁木齐易通伟业网络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远程培训网络平台及远程培训技术支持与服务;新疆教育出版社协助思政处落实教学计划,提供培训相关教材及经费支持;自治区中小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骨干教师的管理工作。新疆教育学院会同新疆教育出版社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地、州、市、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远程培训组织工作,并组织协调师训、思政、电教、中小学校等相关部门落实培训各项任务及责任,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安排要求如下:

  1、各地州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次培训活动,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各听课点负责人,加强协调,落实责任;组织好全体任课教师参加培训,落实管理职责,强化培训考勤和纪律。

  各地、州、市负责骨干教师的选派和网络培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各级电教部门负责提供本级远程培训技术支持与保障。各地、州、市教育局接到此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活动,按要求做好培训各项组织工作。

  2、此次远程培训以县(市)为单位,分班级进行管理。各班级设班主任、副班主任各1人;指导教师2人;指导教师由教研员及骨干教师担任。

  3、各地、州、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及要求,遴选、确定听课点,设置听课点应相对集中,统一管理。每听课点具备远程技术链接、开播条件的方可设置。每听课点须指定专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切实做好远程网络培训技术链接和信息接收工作。每个听课点要及时向后台控制中心上报参培训人数。各地应及时填报《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培训直播听课点申报表》,于2010年1月20日前,将《直播听课点申报表》报送到新疆电化教育馆现代远程教育部(FTP://61.128.110.90.用户名及密码电话咨询889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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