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申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必须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和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凭毕业生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及原高校(或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证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上述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及时录入国家金融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就业单位和高校、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将根据具体情况有权通过媒体等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及违约情况。
第十二条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将代偿资助资金拨付给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学费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拨到有关高校,由高校在3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代偿资金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内地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申心通过银行汇入所属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其代为向经办银行偿还;学费代偿资金由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单位以及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自治区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