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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自治区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确认书(计划书)时,应注明己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自治区代偿资助,如果获得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毕业学生的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在校表现、借款合同、成绩单、就业协议、录用通知书、学费发票等)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申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四)内地高等院校的毕业生,除需提供上述(一)(二)(三)款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局)学生资助管理申心(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的获得助学贷款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高校需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为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定期加强与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经办银行的联系,加强信息交流,动态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将有关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拨、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服务年限(含内地生源),提前离开上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必须要求毕业生本人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取消自治区代偿资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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