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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广州港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二条 广州港务局在调查、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结果(程度)的证据;间接支持裁量结果的,证据与结果之间需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体现两者的关联性。

  对所获取的证据,广州港务局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以此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广州港务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广州港务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作出裁量结果的事实、理由、依据需记载入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批权限应纳入广州港务局的审批制度调整范围内,统一规范行使。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广州港务局相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违法行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应当经广州港务局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经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广州港务局法规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典型案例制度,指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适用广州港务局案件卷宗立卷归档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七条 广州港务局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

  广州港务局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广州港务局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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