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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前款所指的裁量结果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等档次,分别适用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轻微违法行为等。

  第九条 广州港务局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裁量结果为严重、一般、轻微档次的,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幅度:

  严重档次处罚:[(X-Y)×70%+Y]以上至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一般档次处罚:[(X-Y)×30%+Y]以上,[(X-Y)×70%+Y]以下(不含本数);

  轻微档次处罚:[(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上述公式中X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按上述公式确定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度。

  第十条 广州港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若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一般和轻微档次中所列的违法情节两次以上的,以最严重的违法情节为基准,在自由裁量幅度内进行裁量。

  第十一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所依据的法律位阶高低,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并依据细化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既可以单处又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违法事实不清或不能证明成立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广州港务局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并积极配合广州港务局查处同类违法行为有功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是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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