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穗港局函[2011]84号 2011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港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港务局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广州港务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引导教育。
第五条 广州港务局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和一致。
第六条 广州港务局的法规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广州港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七条 广州港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广州港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以下简称“《细化表》”)为基本依据,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广州港务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基本要素,作出裁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