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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限额的通知
(甘建设[2011]315号)


各市(州)建设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随着我省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各市(州)建设项目大量增加、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建设管理工作逐渐加强、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为充分发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简化建设项目设计管理流程,更好的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并明确行政管理责任,我厅根据现阶段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在《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甘建设[2010]4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权限,请遵照执行。
  一、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限额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各市(州)建设管理和技术力量分布的情况,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管理限额调整为:
  (一)省属和中央在甘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二)上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行政或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暨施工图审查备案在限额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限额如下:
  1、兰州市
  (1)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建筑不超过25层(或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80米)。
  (2)公共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50米、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60米。
  (3)工业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6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5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且结构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2米、层数不超过10层的多(高)层工业厂房。
  (4)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2亿元以下的新建项目;各类改(扩)建及维修性质的道路及市政管网;单跨最大跨度不超过100米,且总长不超过500米的桥梁。
  2、除兰州市之外的其它市(州)
  (1)住宅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且单体建筑不超过18层(或建筑主体高度不超过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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