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规定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后在定点救治医院就医的参合农村牧区患儿。
四、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
定点救治医院按照《临床路径》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
(一)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7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2万元。
(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7万元。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为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各为1万元。
此方案中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均从参合患儿首次诱导化疗之日开始计算。参合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按照《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相关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五、补偿及救助费用标准
0-14岁参合农村牧区患儿在同一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规定治疗方法治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和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由新农合基金承担总费用的70%,民政救助资金承担总费用的30%,参合患儿家庭不承担费用。
定额结算标准为包干费用,包含患儿治疗期间所有住院药费、床位费、材料费、输液费、输氧费、输血费、处置费、检查费、检验费,以及患儿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合并症等发生的医药费用。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和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患儿因初治诱导缓解治疗未达完全缓解,或由于严重感染、严重出血、严重败血症等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发生的医药费用,以及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高危组患儿治疗费用,不列入定额支付及补助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报销医药费用。
新农合对试点病种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患儿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六、定点救治医院
各盟市在辖区内选择一所有能力开展儿童白血病治疗的医院作为定点救治医院。如辖区内没有开展儿童白血病治疗的医院,可以选择自治区级医院或邻近盟市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各盟市须在2011年3月30日前将选择的定点医院报自治区卫生厅,统一组织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