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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

  1、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铅中毒、苯中毒、锰中毒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及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2、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建立自治区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承担对全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尽快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2011年底前,每个盟市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每个旗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到2015年,自治区级职业病防治机构在“防、治、管、教、研”等方面达到全国中等水平,盟市、旗县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数量和能力基本满足当地职业病防治需要。

  3、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职业病报告与职业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报告与管理网络,为制定我区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提供基础数据。加强对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4、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和交通工具,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全区各级各类企业负责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强化责任,积极推进接受作业企业健康教育工作。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范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加强联系,各负其责。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依法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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