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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医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七)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研究制定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有关政策,力争尽快在我区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形成公立与民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切实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投向医疗服务市场的有关政策,积极研究解决民营医疗机构在设置、登记、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八)重点加强旗县医院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旗县医院在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龙头地位,根据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思路,将经济相对发达和服务人口相对较多、医疗技术水平基础较好地区的部分旗县级医院规划设置为三级综合医院。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管理

  (一)加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分级分类管理。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稿)》要求,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1-2015)》,并指导各地出台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结合自治区医疗机构发展实际,规划建设康复医院等自治区重点专科医院,积极发展儿童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重点提升儿童急危重症、先天性疾病的诊疗技术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儿科医疗服务需求;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认真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业行为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坚决查处超范围执业、命名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医疗机构科室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按照卫生部医院临床专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指导各级医院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提高业务水平;指导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工作,探索实施自治区临床重点培育专科建设项目;加强旗县综合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完善急诊医学科、儿科、重症医学科、医院感染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输血科的学科建设。按照卫生部科室或业务部门建设与管理指南的规定,继续完善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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