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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蒙医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功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蒙医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功能的通知
(内卫蒙字〔2011〕298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为规范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蒙医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备的功能,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4号),现就蒙医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医电子病历系统应符合《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蒙医电子病历系统参照以上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蒙医中医电子病历系统要体现蒙医中医特色,满足蒙医中医临床工作需要,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基础上,具有反映蒙医中医临床诊疗活动、开展蒙医中医医疗质量监测等功能,如:

  1.具有自动生成并显示二十四节气的功能;

  2.提供本医院常用协定处方列表功能,包括协定处方药物组成、药物剂量等,并提示药品价格、库存情况等相关信息;

  3.按照《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要求,具有对所有类型医嘱的蒙药中药处方进行审核并提示的功能;

  4.提供火针、熏蒸、针灸、手法推拿等蒙医中医诊疗技术的录入、处理与执行等功能;

  5.具备蒙医中医病历质量管理与控制、蒙医中医医疗费用监控等功能。

  三、中西医结合电子病历功能规范参照本通知执行

  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卫生厅蒙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 系 人:岳红娟

  联系电话:0471-6944929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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