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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举办2011年自治区大学生、中学生跆拳道比赛的通知

  七、运动员资格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经考生所在地高等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审核录取的高等院校,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大学生及研究生,中学生必须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二)凡属进修生、短训班、代培生、函授生、电大等所属成人教育的学生不得报名参赛。
  (三)凡属体育运动学校的学生不得参加比赛。
  (四)凡参加比赛的学生运动员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学生证,以备大会验证,证件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比赛。
  八、竞赛方法
  1、比赛采用中国跆拳道协会制定的《最新跆拳道规则》。
  2、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制。
  3、级别报名人数不足四人时,相邻两个级别合并后进行比赛,报名后各队不得更换参赛级别及运动员。
  4、中学生组比赛禁止运动员击打颈部和头部。
  5、大学生组每局比赛均进行两分钟,每场比赛为三局;中学生组每局比赛进行两分钟,每场比赛为两局。
  6、称量体重:4月15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在红山体育馆统一称体重(并进行抽签)。
  7、运动员必须穿道服比赛,自备护挡、护臂、护腿,比赛时穿在道服内,承办单位提供头盔、护身。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1、团体总分录取前六队,不足六队减二录取。
  2、各级别录取前五名(第三名、第五名并列),中学生组录取前八名。
  3、团体总分计分办法:按参赛单位成绩以获得各组、各级别个人比赛前5名计分和排列名次方法(个人比赛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并列第三名计5.5分,并列第五名计2.5分)。名次按照所得总分高低排列,如果总分相同,则按在比赛中获得个人名次的多少排列,多者名次列前。
  4、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根据报名队数来决定)、优秀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奖,具体评选条件(略)。
  十、裁判员
  裁判长和骨干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解决。
  十一、每个参赛队需要缴纳体育竞赛服务费800元。
  十二、报名与其它
  (一)各参赛单位请于4月10日前将报名单(一式两份)和运动员健康证明(心、脑电图)、保险证明、学生证和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二寸免冠照片寄往乌鲁木齐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中学生组交心电图报告),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谢斌,联系电话:0991-4612319(办),13565602889(手机),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92号,乌鲁木齐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邮编:83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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