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开支的费用。
(八)成果鉴定费。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
(九)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十)项目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前科研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结题后,科研经费结余可继续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发。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其资助经费应按原渠道上缴。
第十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含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按规定应在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未在经费开支范围中体现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高校科研计划中提取的管理费,用于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和专家咨询评审,如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管理费,上述开支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支出,如项目承担单位不提取管理费,上述开支由各项目负责人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
第四章 项目资金预算、拨款和决算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在申请书中提出预算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定后报教育厅。由教育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如经费预算与专家建议资助的不符,项目负责人将根据专家意见,重新编写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单位、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