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对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以下简称高校科研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学校科研计划项目经费是指已列入自治区财政专项,由自治区教育厅归口管理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专项用于区属高校开展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及国家和有关部委下达的区属高校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科研经费重点支持中青年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其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培育研究生的科研素养和创新能力,促进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五条 科研经费按照“择优支持、支出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所资助项目按照“学校初审、校内公示、专家评定”的程序确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地方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