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逐步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权利。加快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发展。
6. 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健全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向社区和乡镇延伸。到2014年,应当公开的信息100%公开。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
1. 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从完善制度入手,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实现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部门的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清晰。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逐步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2. 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征求决策咨询组织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超出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不得作出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3. 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制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论证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等制度;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决策权力的监督,防止个人独断专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绩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决策责任,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科学化、合理化。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在制定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同时,侧重于制定有关社会和谐、公共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科学、可行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减少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滞后性和重复性。
2. 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规范性文件公示制度。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公布施行。到2014年,在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都要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切实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健全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和成本效益分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