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文革前大专毕业生和文革期间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2、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济工作25年以上,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3、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4、参加全国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房地产经济理论、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房地产经济法律及土地、规划、拆迁、评估、税费、统计、金融与投资、交易、抵押、保险、企业经营等房地产政策法规及现代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全过程和开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社会经济的合理性及最终成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能承担自治区房地产业重大经济发展课题的研究,了解国内外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较好的把握房地产市场经济规律,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市场运行提出前瞻性预测分析。
(三)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经考评具备经济师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房地产开发一级或二级资质企业主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3年以上(三、四级企业满5年),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且连续三年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均有可考证的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评估、检验报告。
2、主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开发面积、销售面积、综合开发率、工程质量合格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位居本地区同行业企业前五名,经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
3、主持或作为经济专业骨干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部)级或3项以上地(市)级重大经济建设开发项目的前期可研和资金运作,完成财务评价、综合效益评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4、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3项以上城市新区开发(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城镇、新工业园区、新区开发建设等)及土地评估,经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实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主持完成2个以上单项开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含投资遴选、项目可研、规划设计方案、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工程验收等)全过程,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产生良好的效益,有可考证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报告。
6、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房地产经济重大课题的研究,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评估;或主持编制2项以上地(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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