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
(新卫疾控发[201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地病办,各地(州、市)卫生局、地病办,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终期考核评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顺利开展并按期完成自治区目标考核评估工作,迎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国办发〔2004〕75号)终期考核评估,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自治区终期考核评估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估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组织成立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方案》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期保质完成考评工作。
二、考核评估的工作步骤及时间进度
(一)县级自查
根据《规划》目标,按照《方案》的要求,各县级人民政府或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填写《方案》附表1-6并完成自查报告,于3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报表报送地(州、市)级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
(二)地(州)级考评
地(州)级人民政府或地方病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辖区内有相关地方病的县(市、区),按照不同病种各随机抽取1个县(市、区)进行考评,完成地(州)级考评报告,并将所辖各县(市、区)的自查报表汇总后与地(州)级考评报告一并于4月5日之前报送自治区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自治区疾控中心。
(三)自治区级考评
4月份,自治区地方病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各地(州、市)按地方病病种随机抽取1个县(市、区)进行考评,形成整体报告后报送卫生部。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做好迎接国家级考核评估工作组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