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七)督促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保障市场内无占用通道、超摊经营行为;
  (八)设置统一的垃圾容器,负责垃圾清运,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九)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市场内商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十)设置车辆停放区,保持车辆停放有序;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商品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和环境卫生保障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出市场制度、商品经营者信用公示制度、交易纠纷调解制度、先行赔偿制度。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商位、仓储、运输、保管等条件和票证;
  (二)采取非法手段和不正当竞争方式招商经营;
  (三)为商品经营者提供相同的交易条件或者服务时,实行差别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举办展览会等各种商品展销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建立先行赔偿制度。并于展销活动开始前3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相关证照到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商品经营者

  第十八条 进入市场固定铺面和固定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商品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市场开办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
  (二)向市场开办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摊派;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商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缴纳税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