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人民银行牵头,各市经济委员会配合,在季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对所上报的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并同时征求当地各金融部门的意见。
(三)各市人民银行经过核查和征求意见后,对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会同当地市经济委员会通过当地政府有关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公示期结束,各市人民银行会同当地市经济委员会,对公示期间没有投诉或有投诉但经过核实没有影响其信用状况的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推荐给当地各金融机构,并将诚信中小企业名单在地方政府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按季填写诚信中小企业报备表(详见附表)将每季公布的中小企业名单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金融支持
第六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创新信贷方式,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对由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推荐的诚信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实行各项信贷优惠政策。
第七条 各金融机构应完善对中小企业的授信制度,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注意培育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和诚信意识,同中小企业建立务实、长期的银企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要加强引导,适时组织推介诚信中小企业的宣传活动,提高获得推荐的诚信中小企业的知名度,促进企业融资。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名单过程中,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向中小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鼓励、支持广西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规范其经营行为,并将评级结果反馈给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银行应及时将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一条 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工作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范围内中小企业的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