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在开展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工作中,要加强对获得信贷支持的中小企业的动态跟踪监测和信息反馈工作。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要把所推荐的诚信中小企业名单、获得贷款明细及工作经验等有关情况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是指由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市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条件和推荐程序把符合条件的诚信中小企业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推荐给当地金融机构以争取信贷支持。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以及各市人民银行、经济委员会会向金融机构推荐诚信中小企业工作坚持公开、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所推荐的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金融信用:中小企业借贷或举债后能按期还本付息和依约清偿债务,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有良好信用。
(二)合同信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
合同法》规定,切实履行合同条款,在客户中有良好信用;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要求,严守商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