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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若干意见


  四、支持发展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要坚持公益性原则,积极鼓励扶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选择特色教育的需求。落实并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办学质量,形成特色,创立品牌,努力办出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名校。要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切实做到“五独立”。要定期对我市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举办者、民办学校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重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全市要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专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时段、定重点、求实效,继续开展重点专项治理工作。为此提出今后三年的工作时间表:

  2011年重点治理市教委直属普通初中、小学择校乱收费;

  2012年重点治理全市涉农区县普通初中、小学择校乱收费;

  2013年重点治理市内六区普通初中、小学择校乱收费。

  重点治理期间,对普通中、小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取择校费、借读费、协议生费等行为都要坚决查处并防止出现反弹。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与所属学校分别签订规范教育收费,不收择校费的责任书。

  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市教委、市纠风办等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治理择校乱收费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进程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区县还可以提前实现上述要求。全市力争在2014年以前基本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现象。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督导制度

  要强化对各区县治理择校乱收费工作的监管。将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纳入教育综合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各区县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衡量该区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

  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普教系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工作。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持之以恒地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专项督导,强化监管,采取坚决措施,遏制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规行为。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学校,不能通过现代化建设达标验收;对已通过达标验收的学校,取消其现代化建设达标验收合格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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