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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若干意见
(津教委办〔2011〕10号)


各区县教育局、纠风办:

  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择校行为和随之发生的收费。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文件精神,抑制我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现象,结合我市义务教育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程,按照《天津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加快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科学化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各区县政府要按有关规定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经费足额到位,并做到逐年增长。

  二、继续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在推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过程中,要把促进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政策的根本导向,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各区县要在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普遍改善的基础上,面向全体学校,更加注重学校的办学思想、教师队伍、学校管理、教育质量等软件建设方面水平的提升。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在区域内共享优质资源,努力缩小校际之间的办学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为贯彻《义务教育法》,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创造良好条件。

  三、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要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公办小学招生实行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各区县要科学调整学区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公办初中的吸引力,引导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到公办学校就读;中心城区存续的部分优质高中初中部,坚持采取招生指标定向分配的原则,并逐年加大分配比例,最终实现初中全部免试入学的目标;其他初中校要全部划入学区片内招生。普通高中的录取按照已实行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定向分配到所有初中的原则,通过不断加大分配比例和优质高中校数的方法,达到教育均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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