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依法行使本部门的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依法制定开发区发展的各项管理规定和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政策和措施;
(二)依据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办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四)负责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和高新技术、先进技术项目及企业认定的申报和审核;
(六)组织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开发区科技、劳动、安监、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和审批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开发区扩大管理范围或者调整区位,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三条 开发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根据批准的发展规划和土地用途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为开发区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开发区可按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并依法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