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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2009年11月6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09年12月2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规范管理服务,促进自主创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实行“一区多园”模式,是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高附加值服务业为主的综合性产业园区,是发展循环经济、培育产业集聚、扩大对外开放的示范园区,是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内从事投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和发展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和其他公用设施应当纳入专项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开发区实行国家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和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投资服务体系,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发展环境,并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进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

  第六条 开发区财政实行独立核算,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按照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领导、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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