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病、虫害发生情况;
(五)农药、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情况;
(六)蔬菜收获、贮藏及出售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事项。
生产手册记载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二年。
第二十一条 鼓励无公害蔬菜生产者使用生物农药、生态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和可降解地膜等农业投入品。
第四章 产品认证和标志使用
第二十二条 无公害蔬菜实行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无公害蔬菜产品的认证和标志管理工作。
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程序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三条 经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的无公害蔬菜产品目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无公害蔬菜经产品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后,生产者应当按照认证证书规定的品种、数量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公害蔬菜产品进入市场,应当有无公害农产品标识。
取得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证书的,可以在产品的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不得超出认证证书规定的品种、数量等范围。
禁止出借、转让、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禁止伪造、冒用无公害蔬菜产品认证证书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采取产销挂钩、产销一体、连锁配送等多种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无公害蔬菜经营应当实行进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确保经营的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合格。
第二十六条 经营无公害蔬菜的批发市场、超市应当设立无公害蔬菜检测点,配备检测仪器和经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合格的检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