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凡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五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5元的标准征收。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基地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国库。财政、审计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公害蔬菜基地的环境保护。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无公害蔬菜基地环境进行监测与评价,重点预防和治理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以及其他因素对无公害蔬菜基地造成的污染。
第十七条 禁止在无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在无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指导、监督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按照规定使用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业投入品,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生产规范、技术推广体系和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有关标准与规范,在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高毒、高残留农药实行定点经营。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营台账。
禁止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制度。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并将生产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载:
(一)种子(种苗)的来源、品种;
(二)土壤处理情况;
(三)灌溉用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