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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

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
(2009年8月14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09年12月2日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专门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的蔬菜产品。

  本条例所称的无公害蔬菜基地,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蔬菜基地管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机构分别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县(区)工商、质监、商务、国土、规划、环保、卫生、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实施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加强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管。

  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公害蔬菜发展规划,按照社会发展与无公害蔬菜规模相协调的原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并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无公害蔬菜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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