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组成员由5--9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采购资金量由招标办确定。
第十九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工作。直接参与招标组织活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能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工作确定需要的,可列席评标会议。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组应按规定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评委实行记名投票,择优确定中标人。定标后,评标专家组编写评标报告,评标专家组成员在报告上签名,以便存档备查。
招标项目的评标会,由招标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开标、评标、定标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 定标后,由招标办向中标人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因中标方原因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按顺序另选其他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结果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领导小组批准重新抽取专家组研究决定,并写出变更情况报告,所有参加人员在报告上签字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的实物资产验收工作由招标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资产台账由财务部门负责,对资产管理实施会计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支付货款时,要认真审查招标工作办公室提交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合同、发票、验收手续等资料,对手续不全的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对直属事业单位违规进行的基本建设、工程维修和物资设备采购项目,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对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