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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2、培训实施
  各教学点、实践技能培训机构及培训基地培训时,应加强培训和教学管理,将参训学员进行合理分班,设1名教学管理员,对本班学员进行学习督导和出勤考核,负责填写《区(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技术骨干或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员出勤簿》(附件3),视频理论教学同步进行学员卡电子签到。组织培训时要确保每一位学员听懂学会,而后让每位学员进行实践操作,确保熟练掌握操作要领。
  在培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市卫生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培训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随意缩减培训内容、减少培训课时或学员出勤人数低于80%,造成培训质量降低的,一经查实,当期培训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追究相应机构责任。
  六、培训考核
  培训考核成绩由统考成绩和平时成绩(培训与学习情况)两部分组成。统考成绩在培训结束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阅卷产生;对参加集中培训学时数不足80%的学员,取消其参加统考的资格;市卫生局将在每一考场安排一名监考官,监督考核打分的全过程;考试结束后,由监考官将《区(市)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或卫生院技术骨干或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成绩单》(附件4)带回。平时成绩由视频教学管理系统中的考勤成绩和课后测验成绩以及教学管理员提供的考勤记录表组成。
  培训考核结束后,由市卫生局依据统考和平时成绩公布培训合格名单,发放省级或市级集中培训合格证书(其中,全科医生培训为省级合格证书,其它为市级合格证书),并将考试、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作为其年度业务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资金拨付
  本次培训按照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培训资金实行“先培训、后考核、再拨付”,即,先由相应的培训机构或基地垫付培训费用,市和区(市)两级财政再根据考核结果据实拨付。
  ㈠资金来源:培训资金来源为市、区(市)两级财政,负担比例为1:2。
  ㈡补助标准:镇(街道)卫生院技术骨干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训的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和社区护士补助标准分别为2000元/人次、1500元/人次和1000元/人次;乡村医生补助标准为600元/人次。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临床实践技能教学培训、教学点教学设施建设与维护、课件制作、视频教学管理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教材编写印刷、学员卡制作、专家聘请、考试考核及培训管理与督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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