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GB/T17216-1998)
9、《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
1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
二、许可条件
(一)经营场所选址、内部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要如下:
1、餐厅内外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2、各类空调饭馆(餐厅)内必须设洗手间。食(餐)具应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规定。
3、供应的饮水应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壁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4、餐厅每个座椅平均占地面积不得低于1.85m2。
5、旅店的餐厅必须与客房、厨房分开,要有独立的建筑系统及合理的通道相连接。
6、餐厅内部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
7、根据餐厅席位数,在隐蔽地带设置相应数量的男女厕所,厕所采用水冲洗式,禁止设座式便桶,厕所内应有单独排风系统。
8、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措施,应严格执行全国爱卫会除四害的考核规定。
(二)经营场所内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的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达到卫生要求的。
(四)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许可办理
(一)受理材料
实行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