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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全面推行合同制职工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组 长:曹 勇 市卫生局党委书记 局长
  副组长:牟新民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马卫华 市卫生局副巡视员 市医务工会主席
  成 员:董宏伟 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杨九龙 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处长
  邢迎春 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调研员
  陈美文 市卫生局组织人事处副处长
  邱若松 市医务工会副主席
  宋 岩 市医务工会副主席
  江建军 市医务工会委员
  孙中国 市医务工会委员
  各单位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明确任务,把推行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年度考核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要通过畅通职工诉求渠道、院务公开、监督电话、职代会提案、职工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及时了解职工对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落实。
  附件:青岛市卫生行业合同制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青岛市卫生行业合同制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卫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参照《青岛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卫生行业内的医疗机构与合同制职工之间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合同制职工与医疗机构依法就医疗机构内部与合同制职工有关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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