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全面推行合同制职工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驻青有关医疗机构: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系统内医疗机构与合同制职工进行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工作,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市卫生系统推行合同制职工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全市4万余名医务工作者中,合同制职工约有5000余名。经调查,除编制内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外,合同制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没有统一的规定,存在同一岗位或同一级别职工的工资待遇有所差别,甚至悬殊很大的现象。个别区、市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10%左右,使得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在全市卫生系统内推行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工作,对于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维护医疗机构和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问题。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就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不断增加劳动者的报酬,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等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通过工资平等集体协商,职工与单位双方依法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这是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扩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覆盖面,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把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工资平等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
工资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也是职工最为关心的焦点之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在三年时间内全面实行合同制职工工资平等集体协商制度。2011年在局直单位全面推行,2012年覆盖区市医疗卫生单位、驻青有关医疗单位和80%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2013年,对未建工会的民营医疗机构等,通过开展工资平等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