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建立美容用品管理制度。美容经营者应当建立美容用品管理制度,从合法渠道选购美容用品,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查验美容用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建立美容用品进(销)货台账,详细记录美容用品的供货商及进(销)货情况等信息资料,实现美容用品的可追溯管理。
(五)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签订加盟(连锁)商连责协议。以加盟(连锁)方式经营的美容经营者,应当与加盟(连锁)商签订加盟(连锁)连责协议,建立加盟(连锁)商分户档案,统一服务投诉渠道,规范落实与加盟(连锁)商的连责责任,自觉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
三、监管指导工作安排
开展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要按照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总结提高的原则分阶段进行,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对全省美容服务市场的全面规范。
(一)典型示范,深入宣传阶段(2010年底前)。各市局要在前期试点规范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美容业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利用典型示范推广和现场观摩指导等多种方式,扩大试点监管指导面;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紧紧围绕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和美容业监管主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省局将在淄博市张店区组织召开规范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现场会,全面推进全省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开展。
(二)全面规范,集中实施阶段(2011年至2012年)。各市局要在总结试点监管指导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全市美容业人员状况、自律情况和诚信程度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达到对辖区美容服务经营者底数清、情况明,按照省局现场会的工作要求和监管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市美容业经营者进行全面规范和监管。
(三)总结评估,规范提高阶段(2013年)。省局将适时对全省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成效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进一步解决美容业侵权问题的措施,巩固监管指导成果,建立美容业消费维权和可追溯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引导经营者自律为主、行政监督指导为辅的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是建立服务领域可追溯监管长效维权机制的有益探索。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立足本职,大胆实践,力争在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中有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