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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暂行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的暂行意见
(鲁工商消字〔2010〕311号)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美容业经营行为,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实现对问题美容服务的可追溯监管,维护美容业市场秩序,现就规范美容业监管指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整顿美容业市场秩序为目标,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指导美容经营者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倡导美容经营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把好商品质量关,实现问题美容服务的可追溯监管,努力解决美容服务行业多年来存在的美容用品来源不清、价格不透明、多卡项消费、虚假宣传、不提供服务凭据等问题,积极营造和谐健康的美容服务消费环境,不断推动美容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指导主要措施
  (一)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诚信销售美容服务卡项。对以预收款方式销售美容服务卡项,或采用卡(券、单)等方式提供服务的美容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美容服务协议,倡导推行美容服务一卡(券、单)通,保障消费者自主办卡(券、单)、退卡(券、单)和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的权利。美容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实行美容服务一卡(券、单)通,不得限制服务卡(券、单)使用范围,并载明预收费用金额、服务项目、服务期限、单次服务计费标准、消费者自由退卡(券、单)权利和退卡(券、单)时剩余金额计算标准以及双方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即时向消费者出具服务清单。美容经营者提供美容服务,应当现场向消费者出具服务清单。服务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消费者姓名、美容服务卡(券、单)号、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服务费用、服务人员姓名、使用的美容用品品牌、类别、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内容。
  (三)监督和指导美容经营者规范公示服务信息。美容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主体资格信息,公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标准、美容用品及美容器械安全信息、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以及消费者投诉渠道等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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