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申请条件及租金。具体申请条件,由各辖市、区政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租赁,并可按规定使用共同居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多方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市、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用工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按低于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结余部分用于偿还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七、监督考核
(二十二)明确主体。各辖市、区政府是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拟定、计划下达和项目认定,并对各辖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市、辖市(区)监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审计、规划、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
(二十三)严格考核。自2011年起,将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各辖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把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各辖市、区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市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项目、土地、资金、税收等政策落实情况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列入目标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通报。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十四)责任追究。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