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六)用工企业建设。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以联合出资建设。

  (七)多方投资建设。在工业经济比较发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区域,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适当吸纳企业、村民以及社会力量以股份制形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资金来源

  (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 辖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 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3.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自筹的建设资金;

  4. 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5. 经批准同意试点后的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

  6. 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7. 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用的其他资金。

  四、政策支持

  (九)项目认定。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立项,在立项时明确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审批纳入绿色通道。

  (十)土地供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与其他机构合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容积率及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地块开发强度,适当增加建设部分商业配套等经营性设施,但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十二)行政规费及税收。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