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4)改变电气节能设计、变更照明功率密度值。
6、由于勘察报告的重大变更,相应的设计文件应进行变更及重新审查。
(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事项。
第五条 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勘察设计变更为一般性变更,直接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交建设单位实施。
第六条 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施工图审查、变更的依据,变更规划部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内容的应由建设单位首先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重新报原行政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改变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八条 涉及消防、人防等行政部门审查内容的变更,应由建设单位重新报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获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九条 除第六、七、八条以外的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重新报审应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和审批部门。
第十条 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发现问题,由审查部门和审查机构出具意见并交建设单位,待其补充修改完善后重新送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注明变更事项,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部门和审查机构报审;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出具监督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