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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学前教育入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教委基〔2011〕20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和上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及趋势,现就本市学前教育适龄儿童入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本市入园高峰,以儿童发展为本,基本满足全市适龄儿童的入园及看护需求。
  二、各区县教育局要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人口出生变化规律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大幼儿园园舍建设力度,统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幼儿园班级规模和班额数。
  三、各区县教育局要统筹区域内的学前教育资源,指导辖区内各级公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好幼儿园入园工作方案。本辖区内幼儿报名数少于幼儿园入园计划数时,幼儿园应如数安排好适龄儿童入园;本辖区内幼儿报名数超过幼儿园入园计划数时,区县教育局应本着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适龄儿童入园。
  四、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入园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核准入园计划。本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尚不能满足适龄儿童需求的,可根据区县实际情况,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计划地将适龄儿童安排至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
  区县教育局要指导民办幼儿园做好入园办法、相关广告及简章制定的相关工作。民办幼儿园入园办法、相关广告及简章在区县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施。
  五、各类幼儿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测试和变相测试。
  六、对于能坚持正常集体活动的残疾儿童,应根据其残疾类别将其安排至相应的学前特教班或附近的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
  七、适龄儿童入园前应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要通过资助和补贴的办法,保障其能享受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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