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填报《重庆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代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联,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核实有关事项后,在纳税人填报的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附以下资料一起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相应期间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及明细表)》、扣缴义务人缴款凭证、《税务登记证》(或其它有效证照)等相关资料复印件(相应复印件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
在完税证明开具期间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行完整、准确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以不再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及明细表)》及扣缴义务人缴款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数据无误后,由初审人和主管税务所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交专门开具完税证明人员开具完税证明,同时在申请表上注明其字别号码。申请表两联随开具的完税证明交扣缴义务人,一联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主动开具程序
按各区县局统一工作布置,主管税务机关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导出相应已解缴入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数据,经核实后,按综合征管系统3.0相应模块中规定的格式批量导入系统批量开具完税证明。
四、完税证明的式样
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市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基本项目内容统一制定,具体式样附后(见附件3)。
五、完税证明的开具方式
完税证明一律通过综合征管系统3.0“管理服务-个人所得税完税信息”相应模块电脑打印方式开具。
六、完税证明的使用及管理
(一)该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税收票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二)完税证明由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统一印制,各区县局向税收票证管理部门领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相应审核职责,严格按规定开具完税证明,应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完税证明工作,保管好开具记录、相关资料,建立相应台账,做好保密工作。
七、此前有关完税证明开具及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