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增强社会公众纳税意识,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税务机关直接向个人开具完税证明的范围限于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了扣缴明细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二、完税证明的开具类别
(一)依申请开具。纳税人因特定原因在年度中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完税证明。
(二)主动开具。对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较好的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三、完税证明的开具程序
(一)依申请开具程序
1.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
纳税人自行申请开具程序只适用于完税证明开具期间其扣缴义务人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行了完整、准确明细申报的情形。
由纳税人填报《重庆市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纳税人自行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并查询确认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和综合征管系统3.0中纳税人相应期间的实际入库数据与申请表中相应数据一致后,由初审人和主管税务所或征收厅负责人在申请表上加注审核意见,交专门开具完税证明人员开具完税证明,同时在申请表上注明其字别号码。申请表一联随开具的完税证明交纳税人,一联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扣缴义务人代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