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年终结余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使用原则。预算单位在新年度应优先使用上年结转的基本支出结余,用于弥补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的不足,但不得用于违规发放奖金及津补贴。
(二)专款专用原则。对结转下年使用的项目支出结余,应按照原预算批复的科目及用途使用资金(科目未取消情况下),不得违规挪作它用或更改预算科目。
(三)单独处理原则。预算单位使用结余资金,应区分当年预算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 年终结余资金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在资产类(资金占用类)增设“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行政单位编号115,事业单位编号125,建设单位编号235。
(二)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对已下达各预算单位但尚未使用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进行等额冲减,预算单位收到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后,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事业单位
借: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3、建设单位
借:基建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三)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年终结余资金情况,在结余年度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2、事业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3、建设单位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贷:基建拨款--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
(四)次年,预算单位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上年结余)》后,作如下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