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暂行办法
(济财库〔2009〕10号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8)37号]及《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济财库[2008]10号)、《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济财库[2008]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终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市财政局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数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包括预算单位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未编报用款计划或未下达用款额度,按照规定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预算指标。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定:
(一)市财政局国库处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各部门预算管理处提供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指标执行情况。部门预算管理处会同预算处,对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按规定应收回的结余资金,由部门预算管理处于12月20日下达追减预算指标文件,并做指标调减工作;对于确定应拨付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管理处于12月25日前将纸质计划申请表和电子计划申请报国库处。
(二)年底终了前,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必须将资金支付工作处理完毕,确保没有未达账项,并完成所有回单登记工作。
(三)每年12月25日,国库处停止资金拨付工作,进行指标,支出、额度核对工作,调减各单位未使用的用款计划,并向人民银行发送负数额度,冲减预算单位未使用的授权支付额度。
(四)次年1月7日前,国库处向主管部门发送其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对账单》,由主管部门会所属预算单位进行核对,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情况反馈国库处,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核对无误。
(五)国库处对经核对无误的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情况进行整理汇总,送预算处和部门预算管理处,预算处会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对批准结转下年由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进行新年度科目调整确认。确认无误后,国库处将基本支出结余(正常经费、离退休经费、在职补贴、离退补贴、非统发工资)直接下达到单位;专项支出结余由预算单位申领《市级结余资金用款计划表》,报国库处,国库处审核无误后,下达上年度国库集中支付专项结余指标,预算单位发起用款计划申请,国库处据此下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