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建有规范的询问和实地查看内容、程序等。
8*.设有指定的查询场所和窗口,严格按照《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提供交易与登记信息、登记簿、登记档案的查询服务。
9.建立了商品房交易和存量房交易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实现了网上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的数据对接。对交易资金实施了监管,开展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0.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开展了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
11.运用现代化处理手段,对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和各类房屋的成交价格、成交量等市场信息。
12.积极推动解决历史遗留的房屋登记问题。
三、信息系统标准
13*.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了统一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了业务数据库、图形数据库、档案数据库相互关联与实时传递。
14.利用房产GIS系统等技术手段,实现地、楼、房的一体化管理,并对系统进行定期更新。所有已登记房屋全部建立了楼盘表。
15.对各类数据进行定期异地备份,并有电子或书面备份记录。
16.房地产交易与登记办件实现内部网络化管理,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发证、归档等工作实现网上传递。
17.成立计算机信息管理机构,配有专职的系统管理、网络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人员。
四、档案管理标准
18*.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一级”或“城建档案管理省一级”以上(含)水平。
19.房屋登记档案已全部完成数字化扫描工作,实现数字化管理。一般业务办理可直接调阅电子档案,房屋登记档案可清楚的显示房屋历史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