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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24.建立错件责任追究机制,对相关责任人有追究、处罚的程序和办法。

  25.建立统计分析制度。有专人负责房地产统计报表工作,能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填报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等相关统计报表。

  六、队伍建设标准

  26.从事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的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50%以上,专业结构合理,配备有房地产、法律、经济、财会、档案、计算机及其他相关专业的高、中、初级技术职称人员。

  27*.从事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的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其中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注:带“*”号的为一票否决条款,表示申报单位若未达到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将被直接否决,认定该申报单位不符合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

  附件2:
  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

  一、窗口建设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管理业务办理机构一体化。

  2.建有现代化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大厅,办公设施先进,便民措施完善。

  3.登记服务窗口开辟绿色通道,设有老年人、残疾人等办证优先窗口。

  4.双休日可办理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业务,提供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5.妥善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违反廉政建设或违法违纪的行为。

  二、业务规范标准

  6*.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全面建立了电子登记簿。《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在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上涉及土地等有关信息记载完整。《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登记的各类房屋,房屋登记簿中的信息数据可逐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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