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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附件:1、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
  2、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

  一、窗口建设标准

  1.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场所,场所干净整洁、宽敞明亮,配有必要的便民设施。各类标识清楚,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办事程序、业务流程、承诺时限等。

  2*.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3*.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并严格执行,无搭车收费现象。

  4.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用语规范,设置咨询窗口或服务台、征求意见箱,开通咨询电话。

  5.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设置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二、业务规范标准

  6.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房屋交易与登记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所有权、他项权、预告及其他登记等各项交易与登记业务。

  8.各类登记业务有明确的收件范围和标准,信息录入准确统一,要件中没有与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无关的前置条件。

  9*.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了纸质或电子登记簿。新办理的房屋登记业务在记载登记簿前应进行检查核对。

  10.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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