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
2、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标准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标准
一、窗口建设标准
1.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服务场所,场所干净整洁、宽敞明亮,配有必要的便民设施。各类标识清楚,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办事程序、业务流程、承诺时限等。
2*.实行“一站式”服务,即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3*.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开,并严格执行,无搭车收费现象。
4.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服务热情、用语规范,设置咨询窗口或服务台、征求意见箱,开通咨询电话。
5.工作人员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设置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二、业务规范标准
6.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房屋交易与登记业务流程和办理时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所有权、他项权、预告及其他登记等各项交易与登记业务。
8.各类登记业务有明确的收件范围和标准,信息录入准确统一,要件中没有与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无关的前置条件。
9*.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和《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建立了纸质或电子登记簿。新办理的房屋登记业务在记载登记簿前应进行检查核对。
10.按照《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和《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提供有关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