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吉建房〔2009〕29号)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根据《
物权法》和《
房屋登记办法》,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建住房〔2002〕25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今年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认定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
二、申报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应当被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三年以上(含三年)。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申报材料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先进单位,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二)申报单位自检报告及年度工作报告。
(三)所在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考核报告。
申报材料均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
三、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不能保持相应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进;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直接和建议撤销其相应称号。
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或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调整后,可申请复检,经复检符合相应标准的,继续保留其称号。未申请复检的单位,相应称号不予保留。
四、今年,全省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将以地区自检为主,省级抽检为辅。请各市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抽调专业人员对市本级和所辖县市进行检查。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以规范化管理为契机,严格执行《
房屋登记办法》的各项规定,建立本地统一的房屋登记簿,修改完善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水平,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我省将从2010年开始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全省市、县房地产交易与登记机构达到规范化管理单位水平。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转变观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化管理规划,明确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时限。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制定规范化管理工作规划,做到市、县两级联动,先进带动一般,分年度合理安排本地区所辖市县的达标时间。请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时间表和规范化管理检查报告报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