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
(政办字〔2009〕2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办字[2009]92号),为推动我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科学戒毒的原则和立足挽救、有效戒毒的宗旨,积极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恢复正常的心理和社会生活能力。
二、明确工作分工
各县、区公安部门负责对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和登记,实施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戒毒康复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援助,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吸毒人员登记。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康复工作,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和吸毒监测,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并建立康复档案。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基层组织将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促进和指导社会工作者参与戒毒康复工作,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戒毒康复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积极开发禁毒公益岗位,辅助社区戒毒工作,将符合失业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纳入失业人员保障范围。教育部门负责对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予以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戒毒康复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要求,确定负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部门。按照每20名在册吸毒人员配备1名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成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册吸毒人员不足20名的应配备1名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对无吸毒人员的乡(镇)、街道可不设立禁毒机构,但应在综合治理办公室设专(兼)职禁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