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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商业中心区(二期)改造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


  一、征收范围及时间

  1、征收范围:此次征收改造范围北起金光道、南至解放道、东起新华路、西至文明路,总占地面积为236亩(扣除根据规划拟保留部分),地上建筑物面积为12.68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占地55.27亩,建筑面积7.17万平方米,涉及居民722户;商业建筑占地29.81亩,建筑面积3.36万平方米;机关办公单位占地34.68亩,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具体征收数量以有关各方现场丈量的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2、征收时间:2011年3月3日-2011年4月30日。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廊坊市人民政府,具体征收工作由廊坊市房屋征收部门(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委托广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征收补偿与安置

  1、凡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住宅,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进行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2、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面积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3、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4、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确定面积按拆一还一进行调换;或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证载面积85%的基础上奖励15%进行调换。也可以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所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5、征收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补到60平方米,所补面积按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交纳房款。安置房实际户型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面积按市场价交纳房款。

  享受低保的被征收户,征收安置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补足60平方米,可以办理有限产权。

  6、安置地点:在建国道以南、解放道以北、新华路以西、文明路以东区域统一建设回迁安置房进行安置(以最终规划为准)。

  7、被征收楼房的地下室和原配建附属小房(私搭乱接的建筑除外),按180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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