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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9)12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不符合质量和包装标准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在核准的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做到一点一证(照),亮证(照)经营。要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销售。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保持通道畅通。零售点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宜超过50箱(件)或者总重量不超过1500千克,严禁超量储存。
  (二)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在运输途中,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并将运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当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购买。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书要求燃放,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作出的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条例》三十条规定的地点和大型商场、批发市场等容易发生公共安全燃放事故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相应许可资质的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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