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应当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所在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
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不得雇佣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培训;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实施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的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依照
《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烟花爆竹配送能力,配送车辆应当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并取得相关资质。要使用烟花爆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从事经营,严格实施供货商备案制度,向具有合法生产资格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并留存2年备查。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上应当粘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的专用封签和防伪码标签。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当年销售剩余的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或代为保存。